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胡碧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 李梅桂 被告 徐玉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原告另具狀提出證據,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