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交簡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理由如下:㈠參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9年8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0.25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0.05%(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mg酒精),而⑴BAC到達0.03%至
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⑵BAC到達0.05%至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純、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⑶BAC到達0.08%至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⑷BAC到達0.15%以上,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⑸超過0.5%,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㈡爰審酌被告乙○○於飲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為0.95mg/l,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猶駕自小客車於道路上行駛,形如道路游走之不定時炸彈,危害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蕭利峰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49號被告乙○○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137號13樓-4現居基隆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7年1月14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晚9時許止,在基隆市○○街某牛肉麵攤,飲用保力達1瓶加米酒300cc,已不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晚10時10分許,沿基隆市○○路左轉碇內街,因不勝酒力疏未注意由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正在碇內街與源遠路口等候號誌,其車頭撞擊120-YB號營業用小客車之左前保險桿(丙○○於警詢陳述未受有傷害),經警到場以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乙○○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5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㈡、丙○○於警詢之陳述,㈢、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測試觀察紀錄表,㈤、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表,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0張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辜鈞珩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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