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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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8643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CORUM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
6月13日下午5時許,在設於臺北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甲○○(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明知「CORUM」及圖係瑞士商崑崙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崑崙錶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表等類商品之商標,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公司等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仍於97年5月14日17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6樓住處,以帳號「boss588」使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登入PChom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其友人所贈送由不詳身分者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上開商標手錶1只之拍賣訊息,以新台幣6,000元之代價欲出售與不特定顧客,並扣得上開仿冒手錶1只(97年度保管字第4167號)。經查扣案之上述仿冒手錶1只,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CORUM手錶1只為仿冒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4頁),復為被告所不否認;又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42頁),是上開仿冒CORUM手錶1只確屬被告所有且於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