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簡字第 24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簡字第 24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9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扣案之衛生紙」係屬贅載,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其等所為破壞家庭秩序和諧,及其等之犯後態度、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9 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 昭 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 惠 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