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惠萍(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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