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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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杰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補充為「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第7行「適有丙○○」補充為「適有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之丙○○」;證據部分新增:本院民國110年12月27日勘驗筆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1份、行車紀錄器截圖2張、錄影光碟1片,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造成自己與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危險,惟其駕駛車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於無號誌交岔車道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致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之結果,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及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本件被告之過失程度、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情形,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程師、薪資約新臺幣4萬多元、扶養未成年女兒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10年度偵字第2503號被告乙○○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9年5月9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 巫蕙瑛 ,沿臺中市北屯區榮德路由敦化路往榮德一路方向行駛,行經榮德路與陳平路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即逕行通過路口,適有丙○○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陳平路由松竹路往平德路方向直行通過路口緊急煞車而人車倒地,致丙○○受有左橈骨頸骨折等之傷害。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全民醫院診斷證明書、本署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胡莉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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