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紅毛港遷村協力自救會法定代理人 洪芳騏 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等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3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