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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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京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鞍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玉琴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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