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林清梅
被 上訴人  林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