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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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雄秩易字第26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鍾孝平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25日以106年度雄秩字第70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
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鍾孝平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以106年度雄秩字第70號裁
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其逾期未繳納
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為罰鍰者,自裁處確
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同第32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於時效完成後始經易以拘留裁定確定者,
因同法並無類如刑法第85條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之規定,苟
警察機關稽延執行罰鍰,遲滯聲請易以拘留,縱認受處分人
逾期不完納罰鍰屬實,再易以拘留之裁定顯不得再予執行(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81年6月1日內政部警政署座談
會結論)。經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
院以106年度雄秩字第70號裁處罰鍰5,000元,業於106年
9月20日確定,有本院106年9月25日雄院和秩鏡106雄秩
70字第15191號函在卷可按;又上開罰鍰之執行應裁處確定
之日起3個月內即106年12月20日前執行,否則免予執行。
而聲請機關以被處罰人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本院裁定易以拘
留,聲請繫屬日期為107年4月13日,此有本院收狀章戳在
卷可稽,足見聲請機關聲請本院裁定被處罰人易以拘留,已
逾罰鍰三個月之執行時效,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免予執行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