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