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五號),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原上訴狀中所載之理由,表示將另行具狀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末日為假日,加計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