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成寶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若為金錢,則應表明具體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等),並請說明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250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是否業經拍定?
二、若原告仍欲提起本件訴訟,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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