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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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55號中華民國
97年1月14日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偵字第7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拘役或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接續侮辱罵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及被告犯後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即上訴人拘役10日並依法減輕其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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