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 黃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育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54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6,0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