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子豪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17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子豪所犯過失致死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冠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