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55號上訴人 呂則錡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2、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9年3月31日108年度交字第3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8年度交字第35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然原告迄今仍未遵期補繳,此有送達證書(送達日期109年6月4日)及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最後查詢日期109年6月20日)。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