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1號附民原告 葉禮逸 附民被告 黃釋平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7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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