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陳吳美津 被告 陳淑芬
洪武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