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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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志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任黃佩瑜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上訴人所有房屋內,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400萬元本息,係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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