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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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四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四樓(右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庭訊期日(原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裁定撤銷),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理由略謂:其有老母住於安養院中,須定期洗腎,另有同居女友現懷孕約三、四月(此部分筆錄漏未記載),二人均賴被告照料,並須被告賺錢養家,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俾令被告得於中秋節前返家與家人團聚等語。
二、惟按,本院審酌下列事證,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與必要性仍屬存續,不應具保停止羈押:
㈠被告係假釋中再犯(假釋期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㈡被告涉犯之竊盜案件,依起訴、併案及員警借訊被告之筆錄資料觀之,其已有自白之犯罪件數,即達六件之多。
㈢被告利用竊得之被害人證件,另牽連涉犯行使變照汽車駕駛
執照、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及偽造有價證券等多項罪名(此部分參本院卷第九十三頁以下)。
㈣被告先前所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過失傷害、強盜等多項案件,均係經通緝到案,顯然不予羈押,無法進行審判。
㈤被告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本院行羈押訊問時,原即稱:其因
「初來臺中當時,女友懷孕」,沒有錢,故而竊盜云云,現又稱:其女友懷孕約三、四月,其此項理由顯然不實。
三、依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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