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在押)選任辯護人魏翠亭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開條項第1、3款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