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28號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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