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盗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