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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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7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松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4440號、第4606號、第4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