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即原告 劉郡芳 相對人即被告 王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律扶助法關於無資力之認定標準,亦可援為是否無資力而准予訴訟救助之參考依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3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屏東縣佳冬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即符合所謂無資力之情形,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