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林金蟬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何美音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立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