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陳雅易 訴訟代理人 江明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1年4月1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上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蔡淑芬 │臺灣銀行潮│100年10月5│229,600元│AD0000000││││州分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