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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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資邦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都秀英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資邦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補充「竟未依規定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且對於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證據部分則補充「證人 高慶龍 、都秀英於警詢時之證詞」、「現場照片18張」、「資邦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該公司代表人為甲○○,應予更正之)」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