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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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夙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1月24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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