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急搜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急搜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急搜字第一九號聲請人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受搜索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搜索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逕行搜索,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三行之「應於五日內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應更正為「應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十三行之「應於五日內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應更正為「應於三日內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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