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黃振文 被告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0年8月1日上午9時49分臨時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係指改選董、監事案,而董、監事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尚非因親屬、或身分關係,均屬具財產權性質,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