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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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宏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82號被告胡宏駿詐欺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69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
287號、第703號、第90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胡宏駿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254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694號)、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654號向臺北地院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906號)、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301號、第12302號、第12532號向臺北地院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703號),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067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47號),復經臺北地院同意移由臺北地院合併審理(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8
7號),上開臺北地院審理之各案尚未審結等情,有前述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定。而上開各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前由被告當庭陳明臺北地院承審法官提及可將本案移至臺北地院合併審理等詞,復經本院函詢臺北地院承審法官是否同意本院將本案移由臺北地院合併審判,據臺北地院函覆表示同意之情,則有臺北地院110年10月8日北院忠刑庚109審訴1694字第1100008397號函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將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82號案件移送臺北地院與上開各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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