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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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煒鎮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 陳茂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簡字第8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又原告係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附表3所示15幅畫作,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定意旨,應類推適用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原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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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1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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