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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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逸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9年度毒偵字第534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逸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1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