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確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日三日核准假釋,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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