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聲請人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契約當事人為 劉興棠 (買方)、乙○○(賣方),惟劉興棠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一日死亡,有配偶及八女、三男,得為繼承人,如卷附之繼承系統,而本件之原告為劉興棠之繼承人之一,其擅以自己之名義起訴,並請求將如附件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於法未合,經當庭諭令補正當事人,惟逾期仍未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應訴與聲明,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前開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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