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債權人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卜上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現在是否實際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經本院民國10
7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