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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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11號聲請人大三磁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曦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勝豐廣告事業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97年5月16日│42,838元│BK0000000││││司 張正鳴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