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李喬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喬喬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李喬喬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67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