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六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誹謗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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