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丁○○與乙○○(另行審結)係母女關係,自訴人及丙○○(另行審結)共同情商借用被告丁○○之名義向台北縣淡水鎮農會貸款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詎乙○○與被告丁○○竟拒絕交付貸款餘額三百八十萬元,將之據為己有,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嫌云云。
三、經查,被告丁○○辯稱:伊只是借名給乙○○開戶,不知自訴人與丙○○、乙○○間之糾葛等語,核與乙○○所供相符。復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丁○○有何背信、侵占犯行,自訴人復稱:伊不要告被告丁○○等語,被告丁○○之犯罪嫌疑不足,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