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周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6,0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248元,嗣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103年2月13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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