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施立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怡慧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據,準此,核定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加計第二項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5,700,000元,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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