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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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12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揚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43、59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揚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陳揚政前於民國(下同)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30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10
1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1年11月26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縣○○鎮○○○段○○○號富濚汽車修理場上班時,拾獲 葉祐 郕所申辦、遭不詳人竊取而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信用卡(下稱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係屬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二)陳揚政侵占上開 葉祐郕 所有之信用卡後,竟另萌生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以取得財物之歹念,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信用卡,佯以上開信用卡所有人之身分,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待刷卡完成後,即在如附表「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葉祐郕」署名各1枚,佯以「葉祐郕」名義,表示其係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本人刷卡消費並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之意思,而可作為附表所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大眾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之用,並於偽造完成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之私文書後,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憑以行使詐購財物,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上開簽帳單係持卡人葉祐郕所消費,據以准許消費並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葉祐郕、各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葉祐郕接獲大眾銀行消費通知,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揚政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葉祐郕、證人即協信汽車修理負責人 蔡光耀 、證人即健安加油站負責人 楊榮林 、證人即億達輪胎行負責人林錦煌、證人即全國加油站員工 宋俊儀 、證人即新焦點麗車坊員工 蘇香綺 、證人即金財記銀樓店員 陳東吉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翻拍畫面、大眾銀行商店明細資料、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影本、大眾銀行眾風個信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遭盜刷簽單資料、遺失發票說明切結書、陳揚政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簽帳單係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及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於1式2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查聯,第二聯為商店收據聯)之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簽名,再由特約商店交付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第二聯由持卡人簽名,意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訂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甚明。次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術。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偽造署押,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持以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文件,2次偽造「葉祐郕」簽名,並交付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憑以行使詐購財物之行為,屬同一刑事案件中之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可視數個階段,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況被告係冒名購物,主觀上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四)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各次犯行時間或屬密接,但因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對象係為不同特約商店店員,侵害法益不同,足認被告顯非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而為,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附表所示犯行為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犯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同時詐騙各該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前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1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又被告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30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101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犯罪事實(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該罪之法定刑為罰金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拾獲之信用卡為被害人所有,竟不思被害人恐因信用卡遺失而焦急之情,且需受四處奔波掛失止付等繁瑣手續之擾,而為一己之私利侵占入己,甚且持被害人之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費,而詐得財物,不惟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益,並危害信用卡交易之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復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詐得之財物、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葉祐郕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參卷附和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除侵占遺失物犯行外,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九)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已交付予商店或銀行存查部分(即商店收據聯),均非屬被告所有,各該商店收據聯之簽帳單爰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葉祐郕」署押共7枚,無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偽造私文書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21
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刷卡金額(│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署押│主文欄│││││新臺幣)元││││├──┼──────┼──────┼─────┼──────┼─────┼────────┤│1│101年11月26│桃園縣大溪鎮│1,500元之│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陳揚政行使偽造私│││日上午12時51│永昌路50號健│汽油│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文書,足以生損害│││分│安加油站有限││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於他人,累犯,處││││公司│││葉祐郕」署│有期徒刑叁月,如│││││││名1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沒收││││││││。│├──┼──────┼──────┼─────┼──────┼─────┼────────┤│2│101年11月26│桃園縣大溪鎮│4,800元之│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陳揚政行使偽造私│││日下午4時17│ 員林路 1段5│輪胎2個│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文書,足以生損害│││分│之9號億達輪││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於他人,累犯,處││││胎行│││葉祐郕」署│有期徒刑叁月,如│││││││名1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2「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沒收││││││││。│├──┼──────┼──────┼─────┼──────┼─────┼────────┤│3│101年11月27│桃園縣大溪鎮│900元之汽│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陳揚政行使偽造私│││日上午8時11│介壽路300號│油│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文書,足以生損害│││分│全國加油站公││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於他人,累犯,處││││司│││葉祐郕」署│有期徒刑叁月,如│││││││名1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1月27│桃園縣大溪鎮│198元之加│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偽造如附表編號│││日上午8時11│介壽路300號│油精│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3「偽造之署押」│││分│全國加油站公││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欄所示之署押均沒││││司│││葉祐郕」署│收。│││││││名1枚││├──┼──────┼──────┼─────┼──────┼─────┼────────┤│4│101年11月27│桃園縣大溪鎮│4,176元之│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陳揚政行使偽造私│││日上午12時41│介壽路2段│汽車HID頭│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文書,足以生損害│││分│223號新焦點│燈│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於他人,累犯,處││││麗車坊│││葉祐郕」署│有期徒刑叁月,如│││││││名1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4「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沒收││││││││。│├──┼──────┼──────┼─────┼──────┼─────┼────────┤│5│101年11月28│新北市三峽區│8,100元之│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陳揚政行使偽造私│││日上午9時30│民生街143號│金飾│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文書,足以生損害│││分│金財記銀樓││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於他人,累犯,處│││││││葉祐郕」署│有期徒刑叁月,如│││││││名1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5「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沒收││││││││。│├──┼──────┼──────┼─────┼──────┼─────┼────────┤│6│101年11月28│桃園縣桃園市│8,900元之│熱感應式之信│在左揭簽帳│陳揚政行使偽造私│││日上午10時14│桃鶯路211號│金飾│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文書,足以生損害│││分│寶島銀樓││單商店收據聯│名欄偽造「│於他人,累犯,處│││││││葉祐郕」署│有期徒刑叁月,如│││││││名1枚│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6「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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