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亞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亞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亞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7年2月、9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4471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3月(共13罪)、4月(共2罪)、5月(共5罪)、6月、8月(共2罪)、1年,合計共23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6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44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