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阮金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28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83ND29294-3
1
1000
02
長榮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85NX682-3
1
100
03
長榮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86NX1427-5
1
11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