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67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洪偉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賴建元 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109年度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34號)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至58、61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679號被告洪偉智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巷0弄0號居臺南市○市區○○街00號之101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偉智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南市安定區南133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道路許中營77-21號附近作迴轉時,原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狀況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迴轉。適有賴建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南133線同向自後行駛而至,亦疏於車前狀況而煞避不及,2車乃發生碰撞,致賴建元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腳踝骨折(脛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距腓骨關節韌帶損傷)、下嘴唇撕裂傷1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賴建元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洪偉智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迴轉時│││偵查中之供述│未及注意而與告訴人賴建元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車禍之事實││││。│├───┼───────────┼─────────────┤│2│告訴人賴建元於警詢及本│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署偵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起駛│││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而發生車│││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禍之事實。│││片等││├───┼───────────┼─────────────┤│4│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1.被告無照駕駛自小客車,起│││委員會南鑑0000000案│駛迴轉注意來往車輛,為肇│││鑑定意書1份│事主因。││││2.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5│台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明書1張│實。│└───┴───────────┴─────────────┘
二、核被告洪偉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檢察官盧駿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秀惠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