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民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民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民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秦民富於96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58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