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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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成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9年度速偵字第5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成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曾成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沙交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並於108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相同,足見前案之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
已影響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竟無視政府對酒後駕車之禁令與一再宣導其危害性,雖於飲酒後稍事休息,仍在上述情況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危害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所為誠屬可責;兼衡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有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附卷可憑;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073號被告 曾成滄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成滄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於108年
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8月30日19、20時許起至翌(31)日0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同年月31日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31日
9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段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為警攔查,於同年月31日9時21分許,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成滄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依法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檢察官張凱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許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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